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內容
標題 【衛生福利部】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課程積分查詢&換證規定(113.05.31)
公告日期
2022/07/29
附加檔案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相關規定,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課程積分為6年內120點以上始可換證。

二、衛生福利部已建置「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自111年8月1日起分階段提供長照人員進行積分查詢。(衛部顧字第1111961848A號函)

三、若積分查詢時有疑問(查不到積分,時間重疊....等),請至「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注意事項」確認處理方法<請點我

  • 長照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及繼續教育積分查詢QA<請點我111.08.01版><請點我113.02.06版>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請點我

四、換證相關規定

  • 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檢附關證明文件換照,更新後之有效期限為「原認證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加計6年」。(衛部顧字第1131961312號)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後,其更新認證之積分起算方式:參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得自認證更新之日後,即可累積計算繼續教育積分,毋須至該認證證明文件第6年屆滿次日起算。
  • 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考量醫事人員與長照人員均需修習之共同要求、且較無醫事及長照議題差異之課程之「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以及課程屬性為「專業倫理」之繼續教育積分,如醫事人員已取得前述課程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可同時核認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免另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性質相近抵免前述抵免方式於本部完成系統介接前,可先查詢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之繼續教育完訓課程證明資料,在更新認證時出具供地方政府審核認定,並注意課程時間應落在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衛部顧字第1131961568號)
  • 若對換證法規有疑慮或想詢問計算方式等,請聯繫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資訊<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