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一事,在本會爭取下,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法通過。根據<營養師法>第13條,營養師可使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惟「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會已持續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爭取及溝通,請其盡快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營養師執行相關業務之報備。(112.09.15更新)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通訊辦法的公告時程<請點此>。
2.有關營養師執業登記處所,除了營養師法第10條所定規定外,本會於108年成功向衛福部醫事司爭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執登之機構、場所<請點此>。後因考量營養師服務場域多元,故本會於111年10-11月進行調查,並於112年3月13日發文衛福部再次爭取增列得以執登之執業處所<請點此>。
■ 本會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溝通,醫事司回應仍在蒐集資料及與相關單位討論中,待召開會議時將邀請本會與會說明。(112.09.15更新)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增列執登處所之相關進度<請點此>。
3.關於營養師執行業務及執業登記相關問題,全聯會歷史回應<點我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