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Q&A
【※】向全聯會提供建議的步驟為何?

本會關心許多與營養師相關之重大權益事件,也重視每位會員提供之寶貴建議,為確保雙方權益,若會員或地方公會有任何建議,請詳閱【議題提案及申訴檢舉處理原則】並填寫【議題提案及申訴檢舉單】<pdf檔請點此> <word檔請點此>至秘書處信箱。

1、若會員發現有所疑慮之事件或透過管道獲得相關最新消息時,歡迎隨時提出有建設性及具體的建議,並請理性溝通。相關聲明<請點此>
2、其他與營養師權益相關之重要聲明<請點此>

【※】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相關問題(115.09.01更新)

1.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一事,在本會爭取下,<營養師法>第13條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法通過。根據第13條,營養師可使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惟「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會自112年以來,持續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爭取及溝通,請其盡快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營養師執行相關業務之報備。

■115年9月1日正式公告「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請點此>此辦法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本會將持續協助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推動歷程<請點此>

【※】有關營養師「執業登記」相關問題(115.06.17更新)

1.有關營養師執業登記處所,除了營養師法第10條所定規定外,本會於108年成功向衛福部醫事司爭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執登之機構、場所<請點此>。後因考量營養師服務場域多元,故本會於111年10-11月進行調查,並於112年3月起向衛福部再次爭取增列得以執登之執業處所。

■115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共新增4個場所!<請點此>。本會將持續努力爭取其他場域。(115.06.17更新)

■爭取歷程<請點此>。

【長照】不同規模護理之家聘用營養師執行相關服務建議(115.09.21更新)

1、由於護理之家對於營養師設置標準並無強制性,但護理之家個案營養不良盛行率高,慢性疾病狀況較不穩定,理應聘用有臨床及供膳訓練的營養師執行相關服務。本會對於不同規模護理之家聘用營養師執行相關服務建議<請點此>

2、其他相關建議:有關長照相關機構(包含住宿式長照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營養師人力配置及評鑑條文之修正建議,本會已於115年9月21日函文主管機關提出政策建言<請點此>(115.09.21更新)

【長照】本會會員對長照課程之常見問題QA (113.06.06版)

近幾年本會頻繁接獲會員對長照課程之疑問或誤解,故彙整常見問題QA<請點此>,盼解決會員的疑惑。
QA內容包含:是否能多辦理線上課程、收費問題、與營養師積分互相採認問題、是否能協助媒合長照營養師授課、課程用途、如何篩選上課資格...等。

【繼續教育】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有何辦法可參考?「機關團體」、「醫事人員(營養師)」如何申請?
【繼續教育】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及相關作業規章之依據為何?

1、醫事人員(含營養師、醫師、護理師、藥師等)繼續教育積分法規公佈後,所有醫事人員的繼續教育積分陸續回歸各類別醫事團體進行審查管理。本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4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66號公告函「委託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做為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單位。

2、根據94年4月8日衛署食字第0940401625號令發布「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之規定,由本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作業規章」草案,再經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審定通過且報請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實施。爾後修改作業規章時,皆須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及理監事會議通過,並依此規章進行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等相關業務。

備註:原「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已廢止,現行法源依據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