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關心許多與營養師相關之重大權益事件,也重視每位會員提供之寶貴建議,為確保雙方權益,若有相關建議敬請填寫「議題提案單<請下載>」並mail至本會信箱,本會將依建議內容提交相關領域委員會或理監事討論後回覆。 1、若會員發現有所疑慮之事件或透過管道獲得相關最新消息時,歡迎隨時提出有建設性及具體的建議,並請理性溝通。相關聲明<請點此> 2、非通過考試院國家考試並取得衛福部「營養師」證書者,不得執行營養師法所規範營養指導業務。相關聲明<請點此>
本會關心許多與營養師相關之重大權益事件,也重視每位會員提供之寶貴建議,為確保雙方權益,若有相關建議敬請填寫「議題提案單<請下載>」並mail至本會信箱,本會將依建議內容提交相關領域委員會或理監事討論後回覆。
1.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一事,在本會爭取下,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法通過。根據<營養師法>第13條,營養師可使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惟「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會已持續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爭取及溝通,請其盡快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營養師執行相關業務之報備。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通訊辦法的公告時程<請點此>,並於11月23日與醫事司召開共識會議,醫事司原回應預計112年底-113年初公告草案,但因故延期。近日收到預計於年中公告草案之消息,本會已於113年6月18日再度發文<請點此>持續追蹤醫事司進度,敬請會員見諒。(113.06.18更新) 2.有關營養師執業登記處所,除了營養師法第10條所定規定外,本會於108年成功向衛福部醫事司爭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執登之機構、場所<請點此>。後因考量營養師服務場域多元,故本會於111年10-11月進行調查,並於112年3月13日發文衛福部再次爭取增列得以執登之執業處所<請點此>。 ■ 本會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溝通,醫事司回應仍在蒐集資料及與相關單位討論中,待召開會議時將邀請本會與會說明。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增列執登處所之相關進度<請點此>,並於11月23日與醫事司召開共識會議,醫事司原回應預計112年底-113年初公告草案,但因故延期,本會已於113年6月18日再度發文<請點此>持續追蹤醫事司進度,敬請會員見諒。(113.06.18更新) 3.有關軍中營養員在部分縣市無法執業登記之問題,本會已向醫事司爭取並於113年1月9日函文各縣市衛生局,請其同意受理軍中營養員辦理執業登記之申請<請點此>,持續爭取修法中。 4.關於營養師執行業務及執業登記相關問題,全聯會歷史回應<請點此>。
1.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一事,在本會爭取下,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法通過。根據<營養師法>第13條,營養師可使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惟「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會已持續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爭取及溝通,請其盡快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營養師執行相關業務之報備。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通訊辦法的公告時程<請點此>,並於11月23日與醫事司召開共識會議,醫事司原回應預計112年底-113年初公告草案,但因故延期。近日收到預計於年中公告草案之消息,本會已於113年6月18日再度發文<請點此>持續追蹤醫事司進度,敬請會員見諒。(113.06.18更新)
2.有關營養師執業登記處所,除了營養師法第10條所定規定外,本會於108年成功向衛福部醫事司爭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執登之機構、場所<請點此>。後因考量營養師服務場域多元,故本會於111年10-11月進行調查,並於112年3月13日發文衛福部再次爭取增列得以執登之執業處所<請點此>。
■ 本會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溝通,醫事司回應仍在蒐集資料及與相關單位討論中,待召開會議時將邀請本會與會說明。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增列執登處所之相關進度<請點此>,並於11月23日與醫事司召開共識會議,醫事司原回應預計112年底-113年初公告草案,但因故延期,本會已於113年6月18日再度發文<請點此>持續追蹤醫事司進度,敬請會員見諒。(113.06.18更新)
3.有關軍中營養員在部分縣市無法執業登記之問題,本會已向醫事司爭取並於113年1月9日函文各縣市衛生局,請其同意受理軍中營養員辦理執業登記之申請<請點此>,持續爭取修法中。
4.關於營養師執行業務及執業登記相關問題,全聯會歷史回應<請點此>。
近幾年本會頻繁接獲會員對長照課程之疑問或誤解,故彙整常見問題QA<請點此>,盼解決會員的疑惑。 QA內容包含:是否能多辦理線上課程、收費問題、與營養師積分互相採認問題、是否能協助媒合長照營養師授課、課程用途、如何篩選上課資格...等。
現行長照專業服務項目有不同碼別,也有不同給付標準<詳見衛福部長照專區>。本會自109年以來,多次向衛福部長照司爭取調高CB01營養照護費用,目的為希望長照司考量營養照護所需人力成本,且營養照護費用不應低於其他專業服務碼,以有效提高營養師接案意願,使居家個案獲得良好服務。 本會除不間斷地函送公文、與衛福部、長照司、相關職類及立委溝通外,也於111年6月~112年5月,受衛福部補助執行為期一年的「居家營養試辦計畫」,證明營養專業照護的介入能有效改善居家個案的健康狀況,並透過計畫成本分析,建議CB01營養照護費用應由原1組(4次)/4,000元,調高為1組(3次)/4,500元。 ■本會近期發文衛福部:112年10月20日<請點此>、12月20日<請點此>。後續收到衛福部通知將辦理相關審查作業,本會於113年03月13日再次發文<請點此>追蹤進度,於4月2日收到回文<請點此>,並於6月20日進行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諮詢會議審議。 ■於113年7月19日正式收到衛福部公文<請點此>,本會成功爭取CB01營養照護費用由原1組(4次)/4,000元,調高為1組(3次)/4,500元。 ※實施日期尚須待衛生福利部完成既定流程後正式公告,敬請會員稍待,本會會持續關注此案。
現行長照專業服務項目有不同碼別,也有不同給付標準<詳見衛福部長照專區>。本會自109年以來,多次向衛福部長照司爭取調高CB01營養照護費用,目的為希望長照司考量營養照護所需人力成本,且營養照護費用不應低於其他專業服務碼,以有效提高營養師接案意願,使居家個案獲得良好服務。
本會除不間斷地函送公文、與衛福部、長照司、相關職類及立委溝通外,也於111年6月~112年5月,受衛福部補助執行為期一年的「居家營養試辦計畫」,證明營養專業照護的介入能有效改善居家個案的健康狀況,並透過計畫成本分析,建議CB01營養照護費用應由原1組(4次)/4,000元,調高為1組(3次)/4,500元。
■本會近期發文衛福部:112年10月20日<請點此>、12月20日<請點此>。後續收到衛福部通知將辦理相關審查作業,本會於113年03月13日再次發文<請點此>追蹤進度,於4月2日收到回文<請點此>,並於6月20日進行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諮詢會議審議。
有關長照Level 3資格認定及申報服務費用等事宜,衛福部已於112年6月20日正式函文說明<請點我>。 未完成衛福部指定訓練課程之人員,原訂最遲應於112年8月31日(含)前完成訓練課程,改為緩衝1年實施,延後至113年2月1日。 長照司提醒,113年2月1日前資格未完備者,則無法核銷申報經費,長照司會於113年3月1日起,透過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稽核。 本會已於112年8月~113年1月,辦理多場長照Level 3課程,以維護相關執業人員之權益。 📢有關112年長照Level 3資格認定之爭議及記錄,詳見本會消息<請點此>。
有關長照Level 3資格認定及申報服務費用等事宜,衛福部已於112年6月20日正式函文說明<請點我>。
未完成衛福部指定訓練課程之人員,原訂最遲應於112年8月31日(含)前完成訓練課程,改為緩衝1年實施,延後至113年2月1日。 長照司提醒,113年2月1日前資格未完備者,則無法核銷申報經費,長照司會於113年3月1日起,透過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稽核。 本會已於112年8月~113年1月,辦理多場長照Level 3課程,以維護相關執業人員之權益。
📢有關112年長照Level 3資格認定之爭議及記錄,詳見本會消息<請點此>。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24日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原函請點此> <衛福部網站公告點此>,其「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實作課程中之師資未包含營養學/師相關背景一事,本會已發文爭取並獲衛福部回應及修正師資。 ■ 本會於111年10月20日發文衛福部 <請點此>,並於111年11月11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5月16日修正師資內容<請點此>。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24日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原函請點此> <衛福部網站公告點此>,其「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實作課程中之師資未包含營養學/師相關背景一事,本會已發文爭取並獲衛福部回應及修正師資。
■ 本會於111年10月20日發文衛福部 <請點此>,並於111年11月11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5月16日修正師資內容<請點此>。
有關會員因 COVID-19 疫情提出之建議與問題,全聯會回應<請點此>(111.11.16更新)
本會於108年起積極與主管機關及立委溝通,參與公聽會及記者會等,盼能盡快推動學校午餐專法,並持續努力中。 相關歷程及建議請見 專案與計畫-推動學校午餐專法歷程說明<請點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0年7月28日公布「『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經費運用及人事聘用相關注意事項」。其中人事聘用第二點: 當營養師經3次公開招聘仍無法順利聘任者,始得以專案經理人代替,專案經理人應為大專以上,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相關科系畢業為優先。 本會強烈建議應依法任用具營養師執業執照者,執行校園午餐相關業務,不得有非營養師人員充用之情事。 ■本會於111年01月21日發文教育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02月21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將持續關注此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0年7月28日公布「『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經費運用及人事聘用相關注意事項」。其中人事聘用第二點: 當營養師經3次公開招聘仍無法順利聘任者,始得以專案經理人代替,專案經理人應為大專以上,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相關科系畢業為優先。
本會強烈建議應依法任用具營養師執業執照者,執行校園午餐相關業務,不得有非營養師人員充用之情事。
■本會於111年01月21日發文教育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02月21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將持續關注此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1年專案成立「午餐食育科」,本會予以肯定與支持,但考量學校午餐與食育的作業複雜,擬定合宜的政策規劃、推動與執行細節之檢討修正事關重大。故本會針對該科進行人力配置建議。 ■ 本會於111年09月29日發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點此>,並於同年10月05日收到回函<請點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1年專案成立「午餐食育科」,本會予以肯定與支持,但考量學校午餐與食育的作業複雜,擬定合宜的政策規劃、推動與執行細節之檢討修正事關重大。故本會針對該科進行人力配置建議。
■ 本會於111年09月29日發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點此>,並於同年10月05日收到回函<請點此>。
本會於111年接獲任職於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醫院營養師反應,因需同時兼任醫院附設長照機構之營養師,在醫院營養師人力吃緊的情況下,導致身心壓力負荷很重。 本會於同年11月發函衛福部,建請衛福部轉知相關醫院與其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不可有共用營養師之情形,並建議長照機構依醫院評鑑營養師人力設置標準,每100床有一位全職營養師,以落實醫療與長期照顧營養服務。 ■本會於111年11月01日發文衛福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12月13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
本會於111年接獲任職於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醫院營養師反應,因需同時兼任醫院附設長照機構之營養師,在醫院營養師人力吃緊的情況下,導致身心壓力負荷很重。
本會於同年11月發函衛福部,建請衛福部轉知相關醫院與其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不可有共用營養師之情形,並建議長照機構依醫院評鑑營養師人力設置標準,每100床有一位全職營養師,以落實醫療與長期照顧營養服務。
■本會於111年11月01日發文衛福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12月13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
有關健保署於111年4月15日公告健保新增給付「成功移除長期留置鼻胃管並恢復經口進食診療項目」獎勵,但團隊成員未包含營養師一事,本會已發文爭取,詳見公文<請點此>。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1年5月18日回函 <請點此>
有關健保署於111年4月15日公告健保新增給付「成功移除長期留置鼻胃管並恢復經口進食診療項目」獎勵,但團隊成員未包含營養師一事,本會已發文爭取,詳見公文<請點此>。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1年5月18日回函 <請點此>
請參考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會員可至全聯會網站→繼續教育→營養師繼續教育,查詢積分認定申請流程、收費標準等。
醫事人員(含營養師、醫師、護理師、藥師等)繼續教育積分法規公佈後,所有醫事人員的繼續教育積分陸續回歸各類別醫事團體進行審查管理。本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4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66號公告函「委託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做為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單位。 根據94年4月8日衛署食字第0940401625號令發布「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之規定,由本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作業規章」草案,再經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審定通過且報請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實施。爾後修改作業規章時,皆須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及理監事會議通過,並依此規章進行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等相關業務。 備註:原「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已廢止,現行法源依據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備註:原「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已廢止,現行法源依據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針對社家署於111年5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531號公告,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中,到宅育兒指導的內容包含:親職示範、餐點預備、家務指導(環境安全指導)、親職諮詢等。本會考量幼兒飲食之餐點預備於副食品調製皆為營養師之專業,故發文社家署,建議主辦單位未來辦理育兒指導員資格訓練時,將營養師納入培訓師資。 ■ 本會於112年3月17日發文社家署<請點此>,並於112年4月10日收到回函<請點此>。
針對社家署於111年5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531號公告,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中,到宅育兒指導的內容包含:親職示範、餐點預備、家務指導(環境安全指導)、親職諮詢等。本會考量幼兒飲食之餐點預備於副食品調製皆為營養師之專業,故發文社家署,建議主辦單位未來辦理育兒指導員資格訓練時,將營養師納入培訓師資。
■ 本會於112年3月17日發文社家署<請點此>,並於112年4月10日收到回函<請點此>。
本會於112年9月接獲農業部正研擬「寵物營養師」相關資格之訊息, 「營養師」屬國家醫事人員證書,根據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為避免混淆視聽,照顧動物者應使用其它名稱,不可濫用營養師三字。 本會已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應審慎使用「營養師」三字,以尊重營養師專業與其工作權益! ■本會於112年09月12日發文農業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09月20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將持續關注此案。
本會於112年9月接獲農業部正研擬「寵物營養師」相關資格之訊息, 「營養師」屬國家醫事人員證書,根據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為避免混淆視聽,照顧動物者應使用其它名稱,不可濫用營養師三字。 本會已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應審慎使用「營養師」三字,以尊重營養師專業與其工作權益!
■本會於112年09月12日發文農業部 <請點此>,並於同年09月20日收到回函 <請點此>,將持續關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