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於94年4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66號公告函「委託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做為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單位,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標準,依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及附表」規定之。
其他有關積分認定、申請流程、收費標準等,請參閱本作業規章。請見附加檔案。
📫營養師積分承辦人聯絡資訊
胡明媛 秘書
電 話:02-29633530分機11
Email:twda.ellie@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