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02公告
衛福部醫事司於113年12月31日,先行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綜整回應此案,
📣113.11.26公告
※本會根據原爭取的執登場所<請點此>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草案,蒐集多方建議後,已於113年11月26日正式回函衛生福利部<請點此>。
※ 目前營養師得以執登的機構場所如下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衛部醫字第1131667575號
主 旨:預告訂定「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 場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營養師法第十條。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yj318@mohw.gov.tw
(六)聯絡人:賴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