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新聞稿】
學校午餐專法攸關孩子健康 明訂營養師人力基準確保專業把關與權責,讓專法真正落地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以營養師全聯會簡稱)表示,學校午餐不只是每天提供孩子一餐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與歐盟引領全球趨勢--將學校膳食供應重新定位為兼具健康、教育、與農業發展永續化的公共政策。其中更涉及食品安全、營養設計、食材採購、膳食管理、特殊飲食需求、飲食教育及供餐品質等多項專業工作。隨著各縣市免費學校午餐政策擴大,政府對學校午餐品質與學生健康所負的責任更加重要,因此呼籲《學校午餐專法》應明確訂定學校營養師人力配置基準,確保專業把關與權責,讓法律所規定的責任能有足夠專業人力落實。
營養師全聯會指出,目前學校營養師人力設置與實際供餐需求仍存在明顯落差,且與鄰近國家的人力落差相當大。目前國中、國小學生約177萬人,專任學校營養師僅約700名,若以供餐學生數估算,每名營養師平均服務約2,500名學生;反觀日本每約550名學生就配置一名營養師,韓國則以每400名學生校配置一名營養師、小校聯合聘僱為目標。
此外,當我們還在爭取應有適當的專業人力配置時,韓國已呈現更廣的視野,從過去著重於「有沒有免費午餐」,進一步發展為一套具體落實健康權、勞動權、國家責任與制度永續的公共哲學。據了解,今年1月韓國通過的《學校給食法》修法,已將供餐人力配置、勞動環境改善等制度議題納入法律,將學校午餐視為整個社會共同的責任,讓原本屬於學校現場的管理,提升至法律與政策制度討論的範圍,條文和預算的改變,才能改善工作環境及薪資待遇,也才能合理的留住人力。
專業責任已明確,人力配置不能停留在「得置」
營養師全聯會表示,營養師除負責菜單營養設計、膳食管理及食品安全外,實務上往往還須處理採購、驗收、食材登錄、履約管理、行政工作及緊急應變,導致飲食教育、特殊飲食需求照護及個別營養指導等營養專業工作受到人力限制窒礙難行。
目前討論中的《學校午餐專法草案》,已由過去《學校衛生法》僅以「班級數」為主的配置方式,調整為考量供應管理樣貌(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民辦民營等)作為學校營養師人力配置的主要基準,方向值得肯定。然而,草案中部分供餐型態出現「得置營養師」的規定,將形成「專業工作依法必須執行,但專業人力卻不一定必須配置」的制度落差, 甚至有高度開倒車的風險。全聯會強調,學校營養師肩負的專業責任,應與法定人力配置相互對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每個學生也都應獲得營養師專業照護。否則即使專法完成立法,仍可能因缺乏專業執行人力而無法真正落實。
應建立專業人力基準,不能讓孩子的營養保障因地而異
營養師全聯會主張,專法應明文確立「每一所供餐學校均應獲得營養師專業服務」,並以學生人數作為基本配置依據,建立隨服務學生人數增加而累進增置的制度。在人力基準方面,全聯會建議依學校不同的供餐模式進行規劃,朝向自辦午餐學校每550名學生配置1名營養師、小校得採聯合聘僱的方向規劃;委外辦理學校午餐調整為每1100名學生配置1名營養師;外訂盒(桶)餐之學校,則應以營養師實際服務的學生總人數計算,應配置或跨校合聘。
其餘包含偏遠地區學校、或是供餐量已超過上述人數者,應綜合考量每日供餐份數、服務學校數、配送範圍、供餐型態、特殊飲食需求及實際工作量等因素,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合理調整人力配置。營養師全聯會建議如下表,以下建議並非要求所有學校立即各自增聘一名營養師,而是希望透過專法先確立基本保障,讓不同規模及供餐型態的學校,都能獲得必要的營養專業支持。
| 學校供餐類型 |
建議之人力配置 |
| (一)自辦午餐,學生人數達五百五十人以上。 |
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 (二)自辦午餐且供應本校及他校學生午餐。 |
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 (三)委外辦理學校午餐,學生人數達一千一百人。 |
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 (四)外訂盒(桶)餐,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千五百人,應配置或跨校合聘。 |
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 (五)自辦午餐,學生人數達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 |
應至少置營養師二人 |
| (六)自辦午餐及委外辦理學校午餐,符合偏遠地區學校定義者,營養師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 (七)委外辦理學校午餐,學生人數超過一千一百人規模者,應依供餐人數、供餐校數、供餐型態及業務量逐級增置營養師。其增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支援可以補位,但不能取代營養專業,建議逐步增加學校營養師人數
針對部分地區營養師招募不易,而以專案經理人等支援人力協助午餐業務的情形,全聯會表示,行政及計畫執行人力可以協助資料彙整、聯繫及行政工作,但不能取代營養師的專業職責。營養評估、菜單營養設計、特殊飲食照護、飲食教育規劃,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判斷,仍應由合格營養師負責或督導。
現行《學校衛生法》第23-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台灣不能走倒退路改為「得置營養師」。從鄰近國家經驗來看,日本與韓國均透過法規,將學校午餐納入教育與健康治理體系,並明確建立營養專業人力制度。日韓經驗值得台灣借鏡之處,不在於完全複製其制度,而在於確認「學校午餐是教育、營養與健康政策的一環」,並以制度保障專業人力。 學校營養師人力無法一夕之間全面到位,因此建議採取分年、分階段充實人力,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人力充實期程,並建立穩定補助機制,協助地方政府增置正式營養師職缺,改善偏遠地區招募與留任問題。
營養師全聯會強調,學校午餐專法的核心,不只是確保孩子「有午餐可以吃」,更要確保孩子吃得安全、吃得營養,並從餐桌上建立正確的飲食素養。
全聯會呼籲,立法過程應明文訂定學校營養師人力配置基準、專業權責、分年增員期程及穩定財源,讓「專業責任」與「專業人力」同步到位。唯有建立完整制度,才能讓每一所供餐學校、每一名學生,都能享有基本且一致的營養專業服務。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