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5年2月9日函文醫事單位,說明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
考量衛生福利部公文並未發至教育單位,而學校營養師也屬醫事人員一份子,故本會於同年5月另函文教育單位<請點此>,請其轉知學校校內營養師進行在職教育訓練也可納入工時或給予公假。
此外,本會也於5月函文至餐盒公會全國聯合會<請點此>,請其轉知所屬會員、地方公會及相關業者。
以下為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公文。
【衛生福利部】<請點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等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如附件),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二、參考上開函示意旨,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本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119號函,應予補充。
【教育部】<請點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發文文號:臺教綜(五)字第1150048366號
主旨:轉知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點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文號: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44724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等情,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