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消息內容
標題 🏅【營養師全聯會】嚴正呼籲不得有違反《營養師法》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之行為
公告起日
2025/06/24
公告截止日
附加檔案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請點此>

嚴正呼籲不得有違反《營養師法》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之行為

  「營養師」證書屬國家醫事人員證書,資格之取得,須為大專院校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經醫院實習,通過考試院國家考試,取得衛生福利部「營養師」證書,才能執行營養師業務,且其執行營養師業務受營養師法與醫療衛生等相關法令之監督與規範。

  有鑒於自媒體之蓬勃發展,許多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在其個人社交平台(如Facebook、IG、Threads、Youtube等)之簡介常有違反營養師法之疑慮,例如於個人簡介說明有「營養諮詢」、「個人化飲食菜單」、「飲食指導」、「營養保健諮詢」等服務,甚至有收費授課、預約諮詢、演講等行為。近期更有「飲食陪跑」等自創詞彙,讓一般民眾認為該類人員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能指導民眾的飲食營養,達到健康或瘦身等目的。

  此外,有許多自稱取得「OO大學健康管理師證書」者,更強調健康管理師較營養師更有幫助。經查,由民間單位或大學進修推廣部所辦理的「健康管理師認證班」,有許多是給直銷商取得證書用,且僅需上課36小時並考試通過即可取得初階證書,其中營養相關課程僅占3小時,與國家合格的營養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教育差異甚大。開課單位在宣傳「健康管理師認證班」的簡介上甚至寫著「『初階』班是幫助學員了解自身健康;『高階』班是學習如何指導他人、給予他人健康改善的方式」,難以想像如此輕易取得證書者進行的健康指導會有多少正確性。

本會嚴正呼籲辦理「健康管理師證書認證班」及相關培訓班之開課單位

  請務必瞭解該認證除易誤導民眾以為取得該類上課證書,即具有指導他人營養照護與諮詢的能力外,更容易混淆視聽,嚴重者更會因此延誤民眾接受正規營養醫療,而影響其健康福祉,本會深感擔憂。

本會嚴正呼籲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
(包含其他醫事職類人員、取得健康管理師證書者、一般民眾等)

  敬請尊重營養師專業與其工作權益,並請避免於社交平台或相關個人頁面誤導民眾具有營養諮詢、菜單設計及飲食指導等之資格,以避免觸法。
  依法可檢舉之違規樣態與相關法條,如表一及表二。

表一

《營養師法》 對應罰則
第5條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2條第一項
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第29條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表二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民國113年1月3日公告
對應罰則
第23條
第一項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第二項
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
第24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本會已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溝通,各醫事人員應專業分工、相輔相成,非醫事人員之民眾更應尊重營養師專業與其工作權益!惟本會並非有裁量權之單位,僅能針對本會會員進行個人行為之糾舉,非會員者若有違法之疑慮,本會將透過勸導或蒐集證據後提交衛生單位進行裁量。考量網路社交平台蓬勃發展,個人行為之檢舉層出不窮,鼓勵會員若發現有明確違反《營養師法》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行為之情事,請檢具實證向衛生單位提出檢舉,或集結眾人力量勸告該人員,較能收立即嚇阻之效。本會將以單位對單位之方式,維護會員權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本會已於114年6月24日正式行文給「健康管理師認證班」之開課單位,須尊重營養師及其他所有醫事人員之專業。<公文請點此>

目前已收到之回函如下:
114年7月3日收到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之回函
<公文請點此>
114年7月9日收到國立中興大學之回函<公文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