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請點此>
非通過考試院國家考試並取得衛福部「營養師」證書者,不得執行營養師法所規範營養指導業務,以免觸法 (非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並不得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舉辦「營養照護師」或相似名稱認證課程之機構,恐 (戕害國民健康)、侵害營養師權益、誤導學員或及混淆民眾視聽違反社會道德與正義。特此聲明!
「營養師」證書屬國家醫事人員證書。資格之取得,須為 (係)大專院校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經醫院實習,通過考試院國家考試者;取得衛福部「營養師」證書後,始得執行營養師業務,且其執行營養師業務,受營養師法與醫療衛生等相關法令之監督與規範。
近年來,民間學會、協會等機構開培訓班,並頒給「營養治療師」「營養諮詢師」、「營養照顧師」、「健康營養照護師」、「全齡膳食營養諮詢師」、「健康營養調理師」等所謂證書,並於招生簡章內明指學員可執行營養諮詢服務,恐導致學員以為取得證書,即逕可對民眾進行營養指導 (營養師業務),誤導學員觸犯法規,並涉及侵犯營養師權益。依我國「營養師法」第5條暨第27條規定,違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不得使用營養師規定者,處新台幣 (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條暨第29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 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等營養師法定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依法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誤導民眾以為取得該類上課證書,即可對民眾執行營養評估及諮詢,易混淆視聽,可能會延誤民眾接受正規營養醫療,而影響其健康福祉,令人擔憂。
呼籲開課機構尊重營養師專業與其工作權益,及民眾正確認知的權利,避免觸法,以善盡社會責任。

發布日期: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