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聲明及新聞稿
標題 【法規推動】🎉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已於115年9月1日正式公告,詳見推動歷程
2026/09/01

依據《營養師法》第十三條:

  1.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
  2.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條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3. 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自112年起推動「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並於115年9月1日正式公告<請點此>,此辦法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本會將持續協助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以《營養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業務為限(如下圖)。

 


推動歷程如下:

有關營養師使用通訊設備執行業務一事,因原營養師法第13條提及營養師執行業務時應「當面進行」,故須先修改母法。在本會爭取下,已於112年4月26日修法通過。根據《營養師法》第十三條,營養師可使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惟「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會於112年5月起已持續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立法委員爭取及溝通,請其盡快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營養師執行相關業務之報備。

■ 本會於112年10月2日發文衛福部詢問通訊辦法的公告時程<請點此>,並於11月23日與醫事司召開共識會議,醫事司原回應預計112年底-113年初公告草案,但因故延期。後收到預計於113年中公告草案之消息,本會已於113年6月18日再度發文<請點此>追蹤醫事司進度。

■ 衛生福利部於114年5月26日公告「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辦法草案」,各單位可於草案公告60天內提交相關建議。本會評估後並未提供修正建議,惟經聯繫衛福部後,因有蒐集到其他單位提供之意見,故仍在討論及修訂中,本會會持續追蹤此案(114.10.31更新)

■經與衛福部醫事司及相關立委持續溝通協調後,本會於115年6月30日至衛生福利部參加「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草案討論」會議,提供條文修訂建議並追蹤公告日期,並於會後提出通訊辦法計畫書範本供醫事司參考。於115年9月1日拜會衛福部石崇良部長再次關心此案。

■115年9月1日正式公告「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