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第13條修法通過立法院委員會審查
營養師法第十三條原條文為《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由於「當面執行」不利於營養師執行業務且有損偏鄉民眾獲得營養諮詢之權益,幾經倫理暨法規政策委員會與秘書處的拜會與努力,最終於112年3月13日立法院通過委員會審查,此條文修正後為《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項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過的版本為本會期(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吳玉琴召集委員提出。雖然此案後續仍需通過三讀才正式定案,且需訂定通訊施行辦法,然而這一步的大躍進實屬不易,感謝委員會召委陳珮蓉主任及副祕書長宣文對此案持續追蹤與努力,此案通過後勢必有利於營養師執行業務並提升服務量能。詳情可參閱
http://www.dietitians.org.tw/news/view/1487
☉教學醫院營養師可信賴專業活動(EPAs)持續深化
全聯會在111年8月1日公告第一版的7項EPA,以營養師核心能力為架構,建置可信賴專業活動的最適化模式,導引未來新進營養師培訓的方向。學術暨教學訓練品質促進委員會召委黃孟娟教授將此建置歷程投稿在醫策會醫療品質雜誌並已獲接受將於近期刊登。此外,為落實EPA的精神,黃召委將EPA融入二年期營養師培訓計畫的課程指引完成初稿,經本會學術暨教學訓練品質促進委員會與醫院營養品質暨權益促進委員會的代表共識後做成建議修訂版本,並已於3月底提交醫策會。在第一版中我們共識了營養師應具備的六大核心能力,接下來據以展開次核心能力,次核心能力的專家共識已訂於4月14日進行,將逐步完整化教學醫院營養師的訓練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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